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税制改革

我们是如何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工作的

作者: 武汉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从1988年1月1日起,我市在纺织局所属的14户国营和集体纺织企业中开始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经过一年的实践,14户企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经过总结经验,从今年1月1日起,又在城区的其余34户国营纺织企业以及汉阳县26户国营和集体纺织企业中扩大试行。至此,我市纺织行业的试点面达30%。现将我们试点的做法介绍如下:

一、“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具体运用

在国家税务局和纺织工业部的指导下,在市纺织局以及市财政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我们为试点的顺利进行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暂行办法》,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这一办法的基本内容是:增值税的计算与企业产品生产成本核算分离,企业在生产领域以不含税价格进行成本核算。所谓不含税价格就是从扣除项目中剔除所含的税金。同时对会计核算办法作适当改进,增设资金占用类一级科目“应扣税金”,并列入资金平衡表的定额资产部分。“应扣税金”科目的借方核算应扣除的税额,贷方核算销售产品的整体税额。企业利润的计算公式由原来的“当期销售收入减去当期含税成本减去当期应纳销售税金”相应改为“当期销售收入减去当期不含税成本减去当期销售产品的整体税额”。改后的利润计算不与当期应缴税金发生联动,避免了原“购进法”由于企业购销不均衡而使利润核算失真和不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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