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研究与探讨

流转税不能“包”也不宜实行税金“目标管理”

作者: 彭亮 王光林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在1985年,《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强调指出:“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对此,有些地方的对策是,实行流转税税金目标管理,即在确保当地当年财政收入的大原则下,对企业流转税税金确定当年上缴目标,实行达标减免,未达标者,仍按实征收。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与流转税承包没有本质区别,是“换汤不换药”,不宜实行,如果实行,则:

——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流转税不受企业成本和盈利水平的影响,对稳定国家财政收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对企业的流转税实行达标减免,超得越多,减免就越多,倘若达不到目标的企业增加。当年财政收入计划就要落空,将是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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