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4日 [89]国税所字第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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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已经下发,为便于执行,现对有关税收问题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问题

(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具体减免税范围和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对小学兴办的商业企业,需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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