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4月15日 [89]财税字第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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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发展经济贸易往来和简化征纳税手续,现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缴纳印花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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