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7期 研究与探讨

浅议税收会计复式记帐的会计基础

作者: 赵尧发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会计实行复式记帐,是税收会计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促进税收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和税收管理都有积极意义。然而开展这项改革,就目前看,无论认识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核算重点究竟应当放在哪一级,如何限定核算对象的范围等等,而这些问题都可归结到确定什么样的税收会计基础这一关键。本文试就此提出拙见,与大家商榷。

一、税收会计应以应收应付制作为会计基础

所谓会计基础,亦即会计的核算基础。一般来说,确立会计基础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权责发生制。是以核算期内由经济业务引起的应收应付作为计算标准,来确立本期收支的一种方法。按照此法,凡本期内业已发生,应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实际收到或已实际付出,均应作本期的收益或者费用来处理。一是收付实现制。是在会计核算中,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核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支的一种方法。采用此法,凡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者费用来处理。两种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的实质是应收应付,故又称应收应付制;后者的实质是实收实付,故又称收付实现制。在实际工作中,上述两种方法的适用对象基本是可分的。工业企业为了正确核算当期产品成本,计算收益,一般都采用应收应付制;而主要涉及国家预算资金收支的事业、机关等单位,则基本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与总预算会计保持一致,现行税收会计的会计基础也是采用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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