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7期 小资料

计算机软件转让的税务处理

作者: 王裕康 上一篇 下一篇

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税务处理,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在其国内税法的条文中作了专门规定。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协定范本及以其它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没有单独列入对转让计算机软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条文。针对这一背景,国际财政协会198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42届大会上就计算机软件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提出了下述建议:

在通常情况下,凡是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证的软件转让,其转让所得应视为转让版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例外:

1、和硬件设备制做在一起成为硬件整体功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软件,在转让时应视为硬件的一部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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