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通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通告

(89)国税告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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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当前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偷税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公开抗税不缴。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定于一九八九年八月至九月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进行全面的检查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一切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以及其它经营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统称个体业户),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一九八八年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报告税务机关。

二、个体业户必须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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