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纳税人之窗

国营、集体企业纳税指南(一)

国营、集体企业如何办理纳税登记

作者: 潍坊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建筑税的纳税单位以及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应当在按照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只缴纳奖金税的纳税单位,不办理税务登记,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单位所属的跨市、地、县(市、区)、乡镇经营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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