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9年6月15日 [89]国税流字第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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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产品退税政策,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出口退税若干具体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对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具体品目见附件),如有出口,不予退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退税:

1、对加工复出口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在计算退税时,应将进口料、件在生产环节计算征税时已抵扣的税款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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