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国家税务局检发《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局检发《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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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严肃政纪,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推动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设立监察机构。税务监察机构是税务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监察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和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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