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读者来信

要加强对营业性舞厅的纳税管理

作者: 吉林省税务局任 玉潘 上一篇 下一篇

吉林省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大队今年以来,对17家营业性舞厅进行了检查清理。从检查的情况看,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个人承包后,没有按原来经济性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设置相应的帐簿,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例如,阿里郎舞厅承包前为国家事业单位,执行国营企业财会制度,个人承包后,财会上虽由朝鲜族文化艺术馆代管,但事实上却是代而不管,因为文化馆的帐目记载的收入是凭承包人自己上报的数字,从中偷税漏税。

二、财务成果反映不实,坐支现象较为普遍。如东方舞厅,用直接坐支现金,给舞厅工作人员和乐队伴奏、伴歇人员发补助费,同时,承包人也从中捞取好处。据查该舞厅从1988年4月至1989年3月,用此手段直接从营业收入中坐支现金达11万元,偷漏营业税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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