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19日 [89]国税地字第088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