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13日 [89]国税所字第148号

上一篇 下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

你局(89)云税三字第45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6)36文规定:“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也纳入免税范围。这些政策对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正常的业务性咨询、服务同技术咨询、服务又难以划分清楚,故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刺激和鼓励技术转让作用不大,反而容易造成漏洞,一些企业将正常的生产业务活动也变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从而享受免税优惠,逃避税收,发生大量偷漏税现免,造成税负不公。同时,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执行不一,难以控制。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