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9年9月7日 [89]国税地字第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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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铁路局

为了正确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对铁路货运凭证的纳税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经研究确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以下简称代扣汇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办法

1、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铁路分局;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货运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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