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89年9月8日 [89]财税字第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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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下发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了收取勘察设计费办法,为照顾其在改革初期的困难,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文曾规定暂免征所得税。该办法执行几年来,随着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勘察设计单位绝大多数实现了经费自主,盈余逐年增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的要求,为了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管理,促进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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