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纳税人之窗

国营、集体企业纳税指南(五)

国营、集体企业的减税免税

作者: 山东省潍坊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减免税的程序。纳税单位因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需减税免税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申请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批准后执行。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减税免税,更不能下达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文件。

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产品(项目),纳税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或项目,属税法明文规定免征的,纳税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免缴。

新建企业困难减免税。纳税单位在新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经营情况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免缴。新建的自销展销门市部、各类公司、贸易货栈(中心)、信托服务部以及批发或以批发为主的集体商业企业不享受新建企业困难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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