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纳税人之窗

国营、集体企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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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使用范围。除下列单位可使用专业性票据外,其他单位一律使用套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

①银行、保险、邮电、医疗保健、环境卫生、水电、房管等单位使用的专业收据;

②铁路、交通、航运、民航、园林、文化娱乐等单位使用的各种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卧具票、门票等;

③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其他非营业性质的各种收款收据;

④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规费的收费票据;

⑤经县以上税务机关专项审定批准的其他专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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