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 [89]国税流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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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正确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完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制度,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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