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1989年9月20日 (89)国税流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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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89)中盐财字第68号《关于转报“湖北省关于平衡差资金是否交纳批发营业税请示报告”的函》收悉。现行税法规定,商品批发的计税依据为商品销售额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不能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平衡差是从价收取的,虽然有规定的用途,但属于商品销售额的一部分。为此,我们意见,对平衡差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个别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特此函复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