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对征税对象结构的初步分析

作者: 萧承龄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探索我国税制结构的目标模式,既需要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的指引,确定建立税制模式的原则,为目标模式定性和定量;也需要从实际出发,对现行税制结构进行剖析,以肯定其合理部分,同时找出应该进一步完善的不足之处,以便逐步向目标模式靠拢。要对现行税制结构进行剖析,首先应从现有工商税收征税对象的结构入手,据以与现行税制结构对照,来考察税制结构是否能适应客观存在的征税对象结构。这样就可以明显地发现现有税制结构的主要优缺点,从一个方面提供完善税制结构的思路。

作为税制主要构成因素的征税对象,是税制据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任何税种的征税对象,都应该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它们来自经济运行中产生或积聚国民收入的各个不同环节和部位。因此,要分析征税对象的结构,一般也应从经济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诸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以及由于经济运行的有序或无序而产生的各种正常或不正常的收入来源入手。这就说明征税对象的结构存在两个侧面:一是横向结构,是在经济运行中,由征税对象在各个环节所处部位所决定的收入项目(如产品销售实现的收入额、批发销售额、零售额等)所组成。二是纵向结构,是同一征税对象中,由于经济运行的不同情况而产生的、不同性质的收入(如销售额中,可以既有正当的收入,也有违反价格法规的非法价差收入)所组成。横向结构体现征税对象的分布面,纵向结构则体现征税对象所属税种应该调节的深度。在剖析税制结构时,如所有税种的征税对象,经科学论证或通过实践表明为确有必要纳入征税范围;而税制结构又能与其相适应、既能复盖其分布面,又能触及应调节的深度,就可说明税制结构是合理的。反之,在哪里存在着不足之处,那就是应该加以完善以至改革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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