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个人收入调节税税负浅见

作者: 王炳志 王江宏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于调节居民收入水平,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确实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法本身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

1.税率高而繁,课税面狭窄。现行个人收入调节税,对综合收入实行为四档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四套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再加对部分收入的比例税率,内容十分繁杂,不符合税制建设的简化原则。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一股最高税率是40%左右,而我国最高税率达60%,给纳税人造成逆反心理,想方设法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另一方面,起征点定为400元,有些过高,与一般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的距离太大,使课税面狭窄,覆盖面太小,纳税人太少,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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