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4期
文摘
税法软化的原因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工作中“有法不依”现象的存在,有着诸多复杂原因:
原因之一:权大于法。某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以权代法,他们从局部利益出发,破坏税法的统一性,为地方和小团体捞取好处。
原因之二:政策与法的关系没有摆正,主要表现在重政策、轻法律,以政策代替法律。在当前税收工作中,不少地方和单位借口“改革”,各自为政,用“土政策”代替国家税法。
原因之三:税制不合理,造成利益分配不均。我国新税制实施以来,在税负上存在着“个体轻于集体、集体轻于全民”和“外资企业轻于内资企业”的现象。这就必然造成一些利益关系的冲突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