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4期
文摘
几种征管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上一篇 下一篇目前我国各地正在运行的有三种类别的征管模式:一是“征管查合一”;二是“征管与查分离”或“征与查管分离”;三是“征、管、查彻底分离”。
第一种“征管查合一”的模式。保留这种征管方式的原因在于,一是便于发挥税收征管三大环节的征、管、查相互衔接,连动、协调的优势;二是日前我国经济层次不一,税源分布不一,征管力量又显得人手不足,所以对那些税源小、覆盖面大,战线长的集贸税、特种税及零散税收,不易采取另外两种方式管理。但是,这种征管模式不能适应多样化商品经济格局和多种税多次征复税制的客观要求。
第二种,即“征管与查分离”或“征与查管分离”的模式。这种模式中的两种组合法,前一种意在通过强化征管基础工作,来加强征管质量;后一种意在侧重查管,来提高征管质量。无论是以“征管”为主体,还是以“查管”为主体,都是在原模式基础上进行的两分离,它的产生是当前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必然结果。它如在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税情。而且在实际改革中不用大动框架,比较简便易行。同时缓解了当前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