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4期 工作研究

谈谈税务行政复议问题

作者: 秦风 上一篇 下一篇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今年10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了。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的种类很多,具体到税务行政诉讼应该如何处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未经税务机关复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此,为了减少争议和诉讼,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努力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以适应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税务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本文拟就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以及在复议工作中应注重解决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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