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4期 工作研究

试论“价税分流”中的无税成本

作者: 杨万举 毕大鹏 上一篇 下一篇

从去年开始,国家税务局在全国部分行业和地区进行了增值税“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试点。这一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增值税的计算与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核算分离,企业在生产领域以不含税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即形成不含税成本(以下简称无税成本)。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都有重大突破的改革。它不仅使增值税的计算科学简单,明了。而且给我国的成本概念赋予了新的含义。这个变化的实践效果究竟怎样,具体意义何在,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无税成本范畴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每个商品的价值w,用公式表示是w=c+v+m,如果我们从这个产品价值中减去剩余价值m,那么,在商品中剩下的,只是一个在生产要素上耗费的资本价值c+v的等价物或补偿价值。或者说:“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商品的本价格”。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为我们研究“无税成本”概括出了基本范畴。首先,无税成本的构成内容是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耗费。生产要素由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劳动力组成,即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要素。生产要素只是资本的存在形态;它们的耗费就成为一个在生产要素上耗费的资本价值c十v的等价物,无税成本范畴表示资本耗消的等价形式时,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的耗费。其次,无税成本是一个补偿范畴,它的形成与商品经济发展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因为g……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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