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税制模式选择———以增值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为主导

作者: 王炳志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税制模式,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而建立税制模式的关键是主体税种的选择。

一、主体税种的选择

社会主义税制的主要职能是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而社会主义税收作用是税收职能在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下的具体发挥,也就是对税收职能的运用过程。税收职能的运用过程,必须是以优化税制为中心。具体来说,就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税制目标的选择,是选择单纯的收入目标,还是选择单纯的调节目标,或选择收入、调节并重的双重目标。

税制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制目标的选择。在税制模式中,主体税种如何选择,辅助税种如何配置,都是围绕税制目标进行的。那么,税制目标如何选择呢?我认为应以发挥税收作用为前提,国家每开征一个税种,至少要体现国家在收入或调节等方面的税收职能目的,达到税制目标的某一选择。从税收职能的作用形式来看。税制目标不外乎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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