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6期 工作研究

以法治税必须切实抓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四个环节

作者: 杨书军 黄金全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律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所谓以法治税,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原则和要求来治理税收,强化税收工作强化税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四个基本环节。坚持以法治税,必须切实抓好这四个环节。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看法,并对税收法制建设的现状及改革措施作些粗线条的分析探讨。

一、完善税收立法,是以法治税的基础

立法,就是国家制定、颁布法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征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以法治税,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全国人大颁布的,如几个涉外税法;又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颁布的,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等;还有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如个人收入调节税、筵席税条例等。所有这些,为税收的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但是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来分析,现行税法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有的税种没有完成最后的立法程序,属于试行的范畴,执行中缺乏最高法律效力。二是税种体系中个别税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如城建税以及按所有制性质征收的所得税、奖金税等。三是实行从流转税类到所得税类、地方税类以及到征收管理完全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很不恰当。四是一些新开往税种立法时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增大了实施中的阻力与困难,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征收效果很不理想,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五是一些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够严谨、周密,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处理上的困难。如《征管条例》规定对偷税者可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具体掌握的尺度、原则,执行中容易发生随意性,对同一行为在处罚轻重上容易因地因人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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