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6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试论我国的涉外税制及其改革完善的途径

庞仁廉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外商在我国兴办的外资企业逐年增多。为了适应这一形势,我国建立了涉外税制度。本文就涉外税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办法,谈一些意见。

一、我国涉外税制的结构

我国的涉外税制是实行对外开放的产物。我国建立涉外税制,旨在适应现实的经济基础,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国际税收惯例,以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维护国家的权益和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我国现行的税制实行双轨制,即分为国内税制和涉外税制两大部分。前者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后者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人员等。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及其在内地兴办的企业也适用涉外税制。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的主要涉外税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涉外税法连同我国政府前后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等主要税法和规定,构成了我国涉外税制的体系和格局。我国涉外税制的基础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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