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海南省特区税收优惠与税制建设初探

作者: 梁键 上一篇 下一篇

(一)

海南于1988年4月建省。建省以后,国务院先后对海南大特区建设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等竞争。”针对这一精神,1988年8月,海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共20条),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不分内、外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所有企业基本上实行一样的税制;统一和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和放宽减免期限;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销售的,除烟、酒、糖、矿物油减半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其余产品均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全省免征建筑税;对外商免征预提所得税等。执行一年多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促进了特区经济建设和外引内联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角度看,矛盾尚多,主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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