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关于建立与完善地方税制体系的研究

作者: 戴海先 上一篇 下一篇

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是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要实现分税制,中央与地方必须各自有一套较完善的税收体系。按此要求,现行税制体系尚存在着诸多不足,尤其是地方税体系,可以说还没有真正地建立与形成。地方税的薄弱无疑就成为当前推行分税制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如何借鉴国外实行分税制的有益经验,尽快地建立与完善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税制体系,就成为我们目前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地方税现状及存在问题

地方税是相对于中央税而言,根据预算体制确定收入归属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新中国成立后曾经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收归属地方预算收入,习惯上称这些税种为地方税。到1989年,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入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加之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林特产税、契税等15个小税(见《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现行地方税虽有十几个税种,但按分税制的要求,差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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