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8期 论坛

税收中性化选择问题评析

作者: 易凯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平、中性、简化”是当今一些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主要趋向。这股潮流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我国的税制改革带来了影响。那么,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税收中性化选择问题,税收中性化选择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一段历史时期是否存在相应的客观基础,这是需要在理论认识上首先应该予以明确的。

税收中性化选择问题是在凯恩斯主义受到严重挑战之后,又被重新提及并在政策上加以体现的。事实上,早在亚当·斯密时代,税收中性化选择问题就已经提出。斯密认为“经济人”只有处在“自然秩序”中,才能充分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并在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斯密强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把国家及政府采取不干预手段,促进公平竞争作为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重要条件;相反,如果国家及政府干预或参与了市场机制的运作,势必破坏市场规范和市场秩序,容易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国家及政府的职能应在不干扰市场机制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斯密在限制国家及政府职能的同时,也限制了税收作用。斯密将公平作为税收的首要原则,以此确保实现经济运行和企业运营的高效率。从这一原则出发,斯密倡导税收应站在中性立场,既不起保护本国工业的作用,也不起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只为国家及政府组织收入。税收要避免对纳税人在再生产选择方面和消费选择方面产生任何影响,让市场全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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