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延期纳税——改革现行减税免税制度的构想

梁文贤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延期纳税的涵义

延期纳税,即将减税免税中的大部分减免税款改为定期延缓缴纳方式。也就是说,这部分税款不再实行减免舍弃,而是采取经审查批准,允许纳税人占用一定时期,期满后再如数缴纳给国家。这祥改革后,可以达到变一部分减免税款无偿让度为短期占用来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鉴于此,延期纳税的涵义是:国家为了照顾、扶持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和发展生产的需要,审查批准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一部分或全部税款暂不缴纳,待批准的占用期满后再缴纳入库的一种法定形式。

二、延期缴纳税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税法的制定、颁布、实施一般遵循普遍征收、公平税负原则,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经济运行的复杂多变、常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偏差”,修正这些偏差历来是靠减免税来实现的。但现行的减免税制度明显存在三个弊端:一是对纳税人遇到暂时困难和生产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实行减免税,形成本来是“借条船”即可渡关,却“送条船”给对方,结果助长了“懒汉”和“吃大锅饭”思想;二是减免税款的所有权、占用权完全转移,侵占了国家利益,加剧了财政困难;三是事先型、时限型的减税免税制度,实际减免税额往往超过目标预测数,难以在量限上进行科学控制。这是减税免税缺乏合理弹性的必然结果。实行延期纳税方式,税款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纳税人有困对可以短期占用税款去发展生产,待日子好转或资金增值后,国家再收回占用权。由于到期必须归还,不会造成税款的直接流失,克服了减税免税方式的消极因素,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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