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谈谈税收罚则

作者: 季绍仁 上一篇 下一篇

任何一个税种,在阐述其法的内容时,都要标明罚则。即根据纳税人违反法的程度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它是税收法规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部份。然而,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对罚则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在税收法规的执行过程中重具体的政策规定、轻罚则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税法执行的软化趋势。同时这也是偷漏税行为屡查屡犯的原因之一。因此,依据实践执行情况重新认识和分析罚则的重要性则显得十分必要。

罚则具有事先规定性,制裁性及渐强性。事先规定性是指任何一个税种的罚则都是以法的形式及具体的条款事先设列在法规中,藉以阐明违者需究的严肃含义。罚则的制裁性是指对违反税法者的强制惩罚。罚则的渐强性则是指罚则标明了对违法者由轻至重以至终极罚点的递进渐强过程。在现行的税法中,罚则一般放在税法的稍后部位,提示了法的主体规定最终要由罚则来督促,限定和权衡,有些惩罚规定也体现在征管条例中。因此,罚则是税法严肃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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