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9期 论坛

税利分流的经济学思考

邓子基 邱华炳 杨斌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利分流”存在的条件和依据

“税利分流”是我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国家与企业(本文除非另外标明,均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分配方式选择的特有范畴。其基本涵义是: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过程中,开征一道所得税(这一道所得税对所有经济成分企业而言都是一样的),尔后再以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国家以两种形式,两个渠道向企业取得纯收入。“税利分流”是一种对“以税代利”的校正性措施。“以税代利”设想,通过税收一种方式,一个渠道来规范,固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纯收入分配关系,国家向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后,剩余利润由企业支配。“税利分流”是在利改税的基础上,通过降低税率,取消调节税和逐步解决税前还贷问题等办法,降低税收在企业纯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重新引入部分税后利润上交机制,形成税收和利润的分渠分流,达到规范化的税收分配与非规范化的利润分配之间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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