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9期 文摘

隐性收入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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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列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经济活动,即为隐性经济活动收入。包括合法的收入,如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取得的收入(但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偷漏了个人收入调节税);也包括非法的收入,如倒卖金银、外汇、票证的收入,放高利贷和开地下工厂的收入,没有纳税的“走穴“收入等。

我国隐性收入的特点,是其取得收入的方式不是完全在暗中进行的,而是借口改革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这种隐性经济的最大特点是逃避税收。既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又助长了消费资金的膨胀。不过,隐性经济也有有利的一面。因此,不能简单地提倡或取缔其活动,而应区别对待,兴利除弊。其对策应该是:1、确定第二职业的含义,作出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力、法,明确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范围、对象、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做到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第二职业公开化、合法化。具备从事第二职业的合法性和兼职性取得的有偿收入,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偷税逃税者,从重处罚。2、对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或从事购销活动的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取得的收入,虽然我国没有从事隐性经济活动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但对这些收入是否违法,用行政诉讼法和工商管理法等已出台的法规去衡量,绝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合法与否是能确定的。违法的,税务人员发现后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合法的,要分法对其征税。目前的困难在于这些活动属于“隐性”,依靠税务人员自身的努力,是很难发现其收入并查实征收的。因此,查实隐性经济活动并依法征税,必须靠全社会的努力。3、组织协税网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查实隐性经济活动的情况并依法征税,只靠泛泛地宣传不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协税网络。由哪些人组成协税网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不只是空架子?这一点很重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否则就会雷声大雨点稀,或干打雷不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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