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税制改革

期初期间一次调整法

——一种年度间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简捷调帐办法

林成华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218号通知规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原实行“实耗法”的,其期初库存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和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应扣税金,企业应单独记帐,不得作为实行期的购进数。因此,应调整期初各有关科目余额。由于蚌埠市不是从年初即开始执行“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而是在年度间执行的,这样,试行前的这段时期仍是按含税成本进行核算的,按规定试行时可作一次性的调帐处理,也就是说执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初期,应分别调整期初和本年已发生的有关科目的余额或发生额。这样处理对企业财务人员无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以简化与准确的角度出发,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期初期间一次调整法”,现介绍给大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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