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税制改革

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期初库存扣除项目的价税分流问题

作者: 冯永富 上一篇 下一篇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基本原理是:增值税的计算与企业产品生产成本核算分离,企业在生产领域以不含税价格进行成本核算。所谓不含税价格,就是从购进的扣除项目中剔除所含税金。但是,现实中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都有一部分含税的库存扣除项目,如果在产品成本核算时,外购项目按不含税成本计入。期初库存项目按含税成本计入,显然是不行的。对期初库存扣除项目也必须剔出所含税金。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完整地实现价税分流的成本核算。

对期初库存扣除项目的偷税如何分流,这对过去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来说,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的期初库存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试行“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之前的期初库存小于或等于实行增值税之初的期初库存;二是企业试行“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之前的期初库存大于实行增值税之初的期初库存。对第一种情况。因企业实行“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的期初库存全部未做扣除,价税分流可参照实行“实耗扣税法”企业的处理方法办理,即对期初库存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允许从成本中剔除,转入“应扣税金——期初待扣税金”科目,以后视情况逐步抵扣。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实行“偷税分流购进扣除法”时的期初库存,有一部分是实行增值税之初的库存,当初未作扣除;另有一部分是实行增值税以后购进的并在购进环节扣除了税金。对于这两种情况,如果为了实行价税分流将期初库存全部转到“应扣税金”帐户,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中一部分在购进时已扣了税,无论如何不能再扣一次。如果对期初库存一律不转“应扣税金”,则又不能实行偷税分流,而且期初库存里确实有一部分是未扣税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对企业最初实行增值税时期初库存中尚未抵扣税金的部分,应比照实行“实耗扣税法”企业的处理方法办理;将其未扣税金转入“应扣税金——期初待扣税金”科目,以后视情况逐步扣除;对实行增值税以后购进的已扣过税的库存部分,将税金分离出来转入“待摊税金”科目。随产品销售陆续分摊消化。现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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