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业务与技术

浅谈跨地劳务报酬收入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征方法

作者: 李汉江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现行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收入,要并人月综合收入,在取得收入所在地征税。但由此引起的一个问题是,对跨地取得的不满一个月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计算征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是按在该地取得收入是否达到超基数四倍为征税依据;有的地区则采用换算法。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法,都难以避免少征或多征税款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征税办法来解决。

一、汇总征税法。是指改变劳务报酬收入的纳税地点。即把以取得收入所在地为纳税地改为以个人户籍所在地为纳税地,各收入所在地税务机关只负责每月向个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个人在该地区的收入情况,由个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把各收入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收入情况进行汇总,然后并入月综合收入计征税款。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征税手续,也可弥补征税不实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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