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以“以物易物”等方式销售产品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6日 (89)国税流字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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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价格折让”等销售方式,据各地反映,有些纳税人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压低计价销售产品的办法,逃避国家征税。如果不对现存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仍以企业有关销售帐户所登记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漏洞很大。为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严肃税法、堵塞漏洞,现就上述几种销售方式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计销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原则核定其产品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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