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 (89)国税流字第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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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86)财税营字第048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外贸部门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的通知》((89)国税流字第322号)规定,对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价拨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企业销售原材料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执行以来,一些地方不断反映,一方面对外贸企业向工业企业调拨原材料免征批发营业税,另一方面又对外贸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按规定退税,很容易导致所退税款大于实征税额的现象。而且,工业企业所加工的出口产品往往要有一部分内销,对这部分产品所用原材料也不应免税。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减免税的精神,根据各地意见,我局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收入恢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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