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调剂中心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 (89)国税流字第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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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成立的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税。据了解,外汇调剂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办理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的唯一合法的事业单位,并按成交人民币金额向双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外汇调剂中心经营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取的收入应当征税。但是,考虑到外汇调剂中心成立初期存在的实际困难,决定按如下办法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外汇调剂中心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代理服务”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年底止暂减半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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