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农场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 (89)国税流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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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营农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产品税对国营农场生产的工业品,按农场划分内外和按用途确定征免的办法已不适应,为严肃国家税法,有利于加强征管,根据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国营农场(包括林场、茶场、牧场、垦殖场、下同)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国营农场生产的工业品减免税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按照现行对一般工业企业征免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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