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发征税的通知

1990年2月1日 国税函发[199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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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现行税法规定,对销售给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按批发征税,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的生产资料则按零售对待。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普遍反映,同样属于销售生产资料的行为,但税收负担不一致,要求加以改进、根据各地意见,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支持农业生产,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种子种苗、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汽油、润滑油一律按批发征税,上述商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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