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7日 国税函发[199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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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劳动部、财政部、能源部以能源人[1989]128号《关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问题的请示》报请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对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包干办法。为配合这个挂钩办法的实行,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就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中通知如下:

一、对经批准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应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对现已按奖金税办法征税的,要在一九九○年度改征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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