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4日 国税发[199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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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文件规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人员和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现对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后有关征收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允许增加一级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这部分增加的工资,凡已在1989年财务会主报表中列支的,不计征奖金税;凡没有在1989年财务会计报表中列支的,可在计征1990年度奖金税时扣除89年度应增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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