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问题解答

产品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银行对部分企业停止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产品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掌握?

答: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银行对部分企业停止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后,纳税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律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问: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如当期扣除税额大于当期销售产品的整体税额(产品销售收入×税率),对这部分差额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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