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读者来信

应加强对企业借、聘人员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作者: (四川省犍为瓷厂 陈明华)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收入系指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现金收入和实物、有价证券的收入总和。它包括了实物的折价收入、有价证券收入以及由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奖金、津贴、非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收入等。按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六类和六类以下工资区,个人月综合收入达到400元以上的,应按月自行申报纳税。

但是,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以来,税务机关把宣传重点放在了企业在册职工的收入清理上,而忽视和放松了对企业借用、聘用人员高收入的清理。致使个别收入高的人员逃避了税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如某厂因建设的需要,分别向外市借用、聘用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技术服务工作。该批人员既有在册职工,又有退休人员。按照协议,借用人员的工资由企业发放,聘用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等由原单位发放,补贴性工资由企业发放。从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借聘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除领取一定数量的工资及各类津贴外,企业每月还付给伙食补贴。因此,从工资表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个别借用人员的月收入经常在500元以上,加上在原单位的领取的收入,月综合收入超过了400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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