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6期 税制改革

改革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必须实行税利分流

作者: 何济川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自1983年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以来,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稳定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国营企业所得税制,也暴露了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现行国营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问题

(l)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过高,企业负担过重。国营企业所得税在我国所得税系列中税率最高55%,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同的税种相比,税率也偏高。以1986年为例,南朝鲜的所得税率为30%,新加坡为33%,美国、英国、巴西为34%,联邦德国、意大利、加拿大为36%,法国、比利时为42%,日本为43%。目前我国的国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之后,企业本身的留利很少,其活力和发展后劲受到了制约,于是,国家不得不对企 业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采取税前还贷的变通办法。这样一来,所得税制被软化,国家税制的严肃性也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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