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业务与技术

关于承包、转包收入的计税公式答读者问

作者: 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刊今年第四期“业务与技术”栏目刊登了张振铎的《介绍几个个人收入调节税常用的计算公式》以后,有的读者来信对文中承包、转包收入的计算公式提出质疑,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88)财税字第o06号《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中对承包,转包,承租收入的计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的承包、转包、承租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将其收入加上平时的工薪或生活费,扣除所属实际月份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月综合收入。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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