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营业税增设新税目的说明

作者: 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就营业税增设新税目问题,相继发布了《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和《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此通知见本期第51页)对新税目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新增税目的内容,现就几个主要问题做一简要说明。

一、新增税目的设置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始对国有土地试行有偿使用。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条修改后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最近几年,广东、海南、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厦门等省市陆续出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为。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今年5月1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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